投資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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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設立董事5-9人,本屆新任董事共6人 (含獨立董事 3 人,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第六屆(本屆)董事任期自112年6月17日至115年6月16日止。
董事主要學經歷如下表所示。
職稱
姓名
董事長
超峰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鎮麟
主要經(學)歷
比利時列日大學高階企業管理碩士
超峰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
職稱
姓名
董事
偉立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英標
主要經(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偉立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
英博創意教育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曾任: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高雄儒林、同心、儒苑補習班創辦人
台南儒林補習班創辦人
屏東儒林補習班創辦人
職稱
姓名
董事
超峰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惟傑
主要經(學)歷
大葉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私立瀛海中學董事
私立嘉華中學董事
中央資優文教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
台南建儒補習班會計主任
職稱
姓名
獨立董事
周鉦凱
主要經(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財務金融碩士
嘉義市私立嘉華高級中學 校長秘書
國喬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曾任:
大同技術學院 專任助理教授
職稱
姓名
獨立董事
沈樹林
主要經(學)歷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博士
台南市私立瀛海高級中學 校長
曾任:
台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校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實驗教育成效績優推廣計畫、原住民科學人才培育計畫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劃主持人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青少年諮詢委員會顧問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外師聘僱計畫訪視委員
職稱
姓名
獨立董事
麥玉煒
主要經(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 會計學研究所碩士
煒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會計師
曾任: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政風室主任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專員兼科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旨在協助董事會提高公司治理績效,其職權包括:
1.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重大財務
2.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4.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5.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6.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7.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每季召開定期會議,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要求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並提供相關必要資訊。
本公司第二屆審計委員會由周鉦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
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由三名獨立董事組成,旨在落實公司治理,並健全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本委員會之職權包括:
1.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2.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3.董事會交議之其他事項。
薪資報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家,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
本公司第二屆薪資報酬委員會由周鉦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
內部稽核
一、內部稽核之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係評估、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相關法令之遵循,並協助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並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且適時提供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二、內部稽核組織
本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設置隸屬董事會之獨立內部稽核單位,稽核主管於董事會列席並報告稽核業務。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需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並於董事會通過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內部稽核運作說明
1. 稽核範圍及對象:
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檢查及評估本公司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如本公司設有子公司時,亦應包涵各子公司。
2. 稽核作業程序:
(1)每年年底前擬訂次年度稽核計畫,並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執行。
(2)執行稽核作業:依董事會核准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稽核作業,或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指示或專案、業務所需,執行特定項目查核。
(3)自行檢查作業:督促本公司內部各單位每年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一次,並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檢查報告;如本公司設有子公司時,亦應督促子公司每年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一次,並覆核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
3. 稽核報告之呈送與追蹤缺失改善之執行情形:
(1)內部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執行稽核作業完成稽核報告,若有缺失則請相關單位配合改善。
(2)內部稽核人員對於稽核作業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異常事項,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保相關單位業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3)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查閱。
(4)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應立即作成報告並呈報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4. 對外申報作業: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辦理各項應申報備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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