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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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設立董事5-9人,本屆董事共7人(含獨立董事 3 人,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第七屆(本屆)董事任期自115年6月26日至118年6月25日止。
董事主要學經歷如下表所示。
職稱
姓名
董事長
超峰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鎮麟
主要經(學)歷
比利時列日大學高階企業管理碩士
超峰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
職稱
姓名
董事
偉立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英標
主要經(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偉立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
英博創意教育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曾任: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高雄儒林、同心、儒苑補習班創辦人
台南儒林補習班創辦人
屏東儒林補習班創辦人
職稱
姓名
董事
超峰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惟傑
主要經(學)歷
大葉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私立瀛海中學董事
私立嘉華中學董事
中央資優文教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
台南建儒補習班會計主任
職稱
姓名
董事
曾恩庭
主要經(學)歷
復興商工美工科設計組
華逵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曾任:
台北儒林線上教室 總經理
職稱
姓名
獨立董事
陳昶毓
主要經(學)歷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
陳昶毓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曾任: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副組長
職稱
姓名
獨立董事
蔡承軒
主要經(學)歷
綠河社區大學電腦科學系
認真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長
曾任:
唐翰有限公司 董事長特助
納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長
職稱
姓名
獨立董事
周宣
主要經(學)歷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寬典聯合法律事務所 律師
曾任:
寬典聯合法律事務所 律師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三名獨立董事組成,旨在協助董事會提高公司治理績效。委員會之職權包括:
1.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1.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每季召開定期會議,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要求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並提供相關必要資訊。 本公司第三屆審計委員會由陳昶毓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
薪資報酬委員會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由三名獨立董事組成,旨在落實公司治理,並健全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委員會之職權包括:
1.定期檢討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薪資報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家,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
本公司第三屆薪資報酬委員會由陳昶毓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
內部稽核
一、內部稽核之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係評估、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相關法令之遵循,並協助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並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且適時提供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二、內部稽核組織
本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設置隸屬董事會之獨立內部稽核單位,稽核主管於董事會列席並報告稽核業務。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需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並於董事會通過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內部稽核運作說明
1. 稽核範圍及對象:
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檢查及評估本公司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如本公司設有子公司時,亦應包涵各子公司。
2. 稽核作業程序:
(1)每年年底前擬訂次年度稽核計畫,並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執行。
(2)執行稽核作業:依董事會核准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稽核作業,或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指示或專案、業務所需,執行特定項目查核。
(3)自行檢查作業:督促本公司內部各單位每年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一次,並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檢查報告;如本公司設有子公司時,亦應督促子公司每年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一次,並覆核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
3. 稽核報告之呈送與追蹤缺失改善之執行情形:
(1)內部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執行稽核作業完成稽核報告,若有缺失則請相關單位配合改善。
(2)內部稽核人員對於稽核作業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異常事項,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保相關單位業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3)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查閱。
(4)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應立即作成報告並呈報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4. 對外申報作業: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辦理各項應申報備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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